來源:應急管理部 第五十七條 煤礦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是安全生產管理的責任主體,必須設置項目管理機構,按照要求配齊安全技術管理人員,應當對參與煤礦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統...
來源:應急管理部 第四十九條 突出及按照突出設計的礦井,采掘布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斜井和平硐,運輸和軌道大巷、總進(回)風巷等主要井巷應當布置在巖層或者無突出危險煤層內...
來源:應急管理部 第四十條 巷道掘進和工作面回采前,應當根據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報告和重大災害治理情況,分析地質構造特征、煤層及其頂底板巖性、遺留煤柱、巖漿巖體、含水體、陷落柱、瓦斯...
來源:應急管理部 第三十二條 煤礦建設、生產期間,必須對揭露的巖層、煤層、褶曲、斷層、軟弱夾層、裂隙、巖漿巖體、陷落柱、含水層和礦井涌水量變化及主要出水點等進行觀測、描述和綜合分析,...
來源:應急管理部 第二十四條 國家實行資質管理的,煤礦企業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為其提供鑒定、檢測、檢驗等服務,鑒定、檢測、檢驗機構對其作出的結果負責。 瓦斯等級、沖擊...
來源:應急管理部 第十四條 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在編制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