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條 煤礦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是安全生產管理的責任主體,必須設置項目管理機構,按照要求配齊安全技術管理人員,應當對參與煤礦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對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負總責。
建設單位應當查清構造、瓦斯、水文地質、煤層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危險性、沖擊危險性、采空區等建設條件。
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救援隊伍或者簽訂救援協議,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和設施。
第五十八條 煤礦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設置項目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員、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工程施工安全和施工質量負責。
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對所承擔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和質量負責。
第五十九條 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編制礦井單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定期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施工單位施工期間應當開展日常隱患排查,并配合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
第六十條 井筒設計前,必須按照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檢查孔:
(一)立井井筒檢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圍內,孔深應當不小于井筒設計深度以下30m.地質條件復雜時,應當增加檢查孔數量。
(二)斜井井筒(平硐)檢查孔距井筒縱向中心線所在垂直面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圍內,孔深應當不小于該孔所處斜井井筒(平硐)底板以下30m。檢查孔的數量和布置應當滿足設計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檢查孔必須全孔取芯,全孔數字測井;必須分含水層(組)進行抽水試驗,分煤層采測煤層瓦斯、煤層自燃、煤塵爆炸性煤樣;采測鉆孔水文地質及工程地質參數,查明地質構造和巖(土)層特征;詳細編錄鉆孔完整地質剖面。
第六十一條 礦井建設期間必須按照規定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井巷工程進度交換圖、井巷工程地質實測素描圖及通風、供電、運輸、通信、監測、管路等系統圖。
第六十二條 礦井建設期間的安全出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開鑿或者延深立井時,井筒內必須設有在提升設備發生故障時專供人員出井的安全設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應當先短路貫通,形成至少2個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
(二)相鄰的兩條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時,應當及時按照設計要求貫通聯絡巷。
第六十三條 開鑿平硐、斜井和立井時,井口與堅硬巖層之間的井巷必須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澆)筑,并向堅硬巖層內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開鑿斜井和平硐時,井口頂、側必須構筑擋墻和防洪水溝。
第六十四條 立井鎖口施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用凍結法施工井筒時,應當在井筒具備試挖條件后施工。
(二)風硐口、安全出口與井筒連接處應當整體澆筑,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三)拆除臨時鎖口進行永久鎖口施工前,在永久鎖口下方應當設置保護盤,并滿足通風、防墜和承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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