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版《煤礦安全規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在第三編“井工煤礦”第八章“防治水”中,對井下排水系統提出系統性要求,重點強化設備配置、能力標準、維護管理及應急保障,具體內容如下:
一、排水設備配置與能力要求
水泵配置
工作水泵:需在20小時內排出礦井24小時的正常涌水量(含充填水及其他用水),能力需達到正常涌水量的1.2倍以上。
備用水泵: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的70%,且工作+備用水泵總能力需在20小時內排出24小時的最大涌水量(如雨季或突水時的極端情況)。
檢修水泵: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的25%,確保設備維護期間排水能力不中斷。
特殊礦井要求: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礦井需預留安裝額外水泵的位置,應對突發涌水風險。
排水管路與配電設備
管路:需配備工作和備用水管,工作水管能力需配合工作水泵滿足正常涌水量排水需求;工作+備用水管總能力需配合水泵滿足最大涌水量排水需求。
配電設備:需與水泵(工作、備用、檢修)的功率匹配,確保所有水泵可同時啟動,保障極端情況下的滿負荷運行。
二、水倉設計與容量標準
主要水倉
結構要求:分主倉和副倉,確保一個清理時另一個可正常使用;進口處需設箅子過濾雜質,水砂充填礦井需增設沉淀池。
容量計算:
正常涌水量≤1000 m3/h:有效容量需容納8小時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1000 m3/h:按公式 V=2(Q+3000) 計算(V為有效容量,Q為每小時正常涌水量),例如Q=3000 m3/h時,V=12000 m3(相當于4小時涌水量)。
空倉容量:需始終保持總容量的50%以上,確保突發涌水時的緩沖空間。
采區水倉:有效容量需容納4小時的采區正常涌水量,獨立服務于采區局部排水需求。
三、泵房安全與管理規范
泵房設計
出口要求:至少設2個出口,一個通過斜巷通至井筒(高出泵房底板≥7米),另一個通至井底車場,車場出口需設防水防火密閉門,防止透水或火災蔓延。
集中控制:支持遠程監控及無人值守,但需配備圖像監視系統和專人巡檢制度。
維護與試驗
日常檢查:水泵、管路、閘閥、配電設備需定期檢修,雨季前必須全面排查并清理水倉淤泥。
聯合排水試驗:每年雨季前需對所有水泵進行聯合啟動試驗,驗證最大涌水量排水能力;水倉空倉容量需降至最低,確保雨季期間的最大可用空間。
四、分區排水與特殊場景要求
大型礦井分區排水:可根據井下布局分區域建設獨立排水系統,每個分區需滿足上述水泵、水倉、管路的全部標準。
突水風險區域:采區或巷道存在突水危險時,必須優先安裝防排水系統,排水能力需覆蓋預估最大涌水量;井底水窩需配備2臺水泵(1工1備),優先選用泥漿泵或潛污泵。
五、責任與應急保障
技術管理: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礦井需配備專職地測防治水副總工程師(大專以上學歷+5年以上經驗)及專業防治水隊伍,建立水害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實時監控含水層水位、水溫及降水量。
應急處置:礦井需編制水害應急預案,儲備防水沙袋、速凝劑等物資;暴雨或紅色預警時,必須立即停產撤人,啟用備用排水系統并切斷危險區域電源。
總結
2025版規程通過細化排水設備能力、水倉容量計算、維護試驗周期等要求,強化了“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則,尤其針對智能化礦井、深部開采(最大深度放寬至1200米)及極端水文條件,提出更高標準的技術與管理要求,推動煤礦排水系統從“事后處置”向“事前預防”轉型。煤礦企業需在2026年2月前完成系統升級與人員培訓,確保合規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