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九條 采、掘工作面應當實行獨立通風,嚴禁2個采煤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同一采區內1個采煤工作面與其相連接的1個掘進工作面、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面,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在制定措施后,可以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
采區內為構成新區段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地質構造而重新掘進的巷道,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其回風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 1 次;構成獨立通風系統后,必須立即改為獨立通風。
對于本條規定的串聯通風,必須在進入被串聯工作面的巷道中裝設甲烷傳感器,且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 ,其他有害氣體濃度都應當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要求。
開采有瓦斯噴出、有突出危險的煤層或者在距離突出煤層垂距小于10m的區域掘進施工時,嚴禁任何2個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