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
2024年3月15日12時45分,寧夏王洼煤業有限公司王洼煤礦(以下簡稱王洼煤礦)8煤南集中運輸大巷發生一起一般其他事故,造成1人遇難,直接經濟損失222.235萬元(不含事故罰款)。
二、事故發生經過
3月15日早班,巷修一隊隊長李某主持召開班前會,安排班長母某國,無極繩牽引絞車司機馬某學,巷道支護工馬某虎、馬某4人到8煤南集中運輸大巷用平板車運送10架U型鋼支架(10根棚梁、20根棚腿)。
8時15分許,4名作業人員到達8煤南集中運輸大巷無極繩牽引絞車機頭進行倒車、掛車作業,兩輛分別裝有錨索和U型鋼棚(10根棚梁、20根棚腿)的平板車到達卸車點后,作業人員先將第一輛平板車上的錨索卸到碼放點。隨后卸了第二輛平板車內的7根棚腿;12時45分許,母某國在用手拉葫蘆起吊另外13根棚腿時,平板車上的10根棚梁突然傾倒,棚梁一端砸在母某國頭部,將母某國頭部擠在巷幫。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發生在8煤南集中運輸大巷距離巷口1900m處。8煤南集中運輸大巷為中央采區與11采區聯絡大巷,總長2222m,巷道為機軌合一布置,巷口安裝一部無極繩調速機械絞車。事故地點頂板完好,采用π型鋼頂梁加單體液壓支柱“一梁三柱”支護,底鼓變形,軌道西高東低。一輛平板車上裝有U型鋼棚的10根棚梁和13根棚腿,棚梁傾斜,一端倚靠在巷道東側巷幫,另一端倚靠在手拉葫蘆吊起的棚腿上。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業人員在卸料過程中,違規作業,被突然傾倒的U型鋼棚棚梁砸在頭部致死。
(二)間接原因
1.現場作業人員未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措施,違規使用手拉葫蘆起吊U型鋼棚腿;未對平板車上豎放的棚梁采取有效的防傾倒措施。
2.安全管理人員履行職責不到位,未認真檢查8煤南集中運輸大巷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等相關制度的落實監督管理不力,未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軟巖災害治理項目施工中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4.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效果差,不能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四、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要進一步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覆蓋各層級、各崗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不得在事故隱患未消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況下組織生產。要開展針對性安全教育培訓,提高職工自保互保、風險辨識意識和崗位操作技能,將風險管控落實到安全生產各系統、各環節、各崗位,最大限度化解風險隱患,對安全出問題的責任單位、責任人員一律從嚴考核問責,堅決扭轉被動局面,守住安全底線。
(二)嚴格作業人員行為管控。要認真開展思想認識、行為規范、現場管理專項整治活動,建立健全崗位“明白卡”和風險“告知欄”,加大對作業流程現場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高風險作業場所和特殊作業環節都要有管理人員現場指揮,切實把責任措施壓實到基層末梢、場景環節、人員崗位。要認真督促、檢查物料裝載、運輸、卸車等零星作業的薄弱環節,全面排查從業人員是否落實崗位責任,是否滿足崗位能力要求,是否具備應急技能,對各類工傷事故中暴露出的違章現象、涉險行為、低級失誤,持續從嚴管控。
(三)強化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寧夏王洼煤業有限公司及王洼煤礦領導班子成員及部門負責人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分管部門和業務范圍內的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檢查分析,對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環境的不安全因素進行全面排查。要細化安全巡查、檢查職責,對崗位標準作業流程進行修訂完善,針對裝卸U型支架人工不便操作的實際,對U型支架的搭接長度、卡纜數量等參數進行優化設計,防范在運輸過程中出現傾倒風險。
(四)確保警示教育落實到位。要持續深入學習貫徹兩辦《意見》《硬措施》《煤礦安全生產條例》《治本攻堅三年行動》等政策法規和工作部署,牢記“防的工作再被動也是主動,出了事故再主動也是被動”。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充分利用班前會、培訓會、安全例會抓好警示教育,對事故暴露出的主要問題,持續深入反思事故何其相似、教訓何其深刻、錯誤何其低級、責任何其沉重、損失何其慘重,借鑒各類典型事故提出的防范措施及工作要求,認真對照自查,著力解決“看不到、想不到”和“看慣了、習慣了、干慣了”等問題,確保不安全不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