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
2022年6月7日20時46分,窯街煤電集團有限公司金河煤礦(以下簡稱金河煤礦)井下綜采支架檢修硐室(南)距開口點152m擴掘處發生事故,造成死亡1人,直接經濟損失145.4萬元。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2年6月7日中班12時30分,項目部值班隊長王浩龍主持召開班前會,跟班隊長張永強、班長馬海云等8人參會。會上安排當班主要工作為井下綜采支架檢修硐室(南)擴掘作業,并強調了爆破作業及頂板管理注意事項。會后8人陸續入井作業,作業至18時40分,施工現場完成出渣、打眼、裝藥工作。19時40分施工現場完成爆破作業,張永強、馬海云對工作面進行檢查后,馬海云留在工作面準備噴漿,張永強出去和王建慧、馬學平給噴漿機送料。20時46分,張永強看見噴漿機返料后立即去工作面查看情況,發現頂板垮落,馬海云被一大塊矸石壓住。
(二)搶險救援過程
張永強看見馬海云被矸石壓住身子僅露出頭和腿,救援難度大,他立即讓馬永平去綜采支架檢修硐室(北)叫人協助救援,自己用電話向項目部、金河煤礦調度室匯報事故情況,接報后金河煤礦調度員向值班領導匯報了事故情況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經過緊張地搶救,21時07分現場作業人員將仍有微弱呼吸的馬海云救出,隨即將其送往地面。22時05分馬海云出井后被送至蘭州市第五醫院進行搶救,22時45分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傷亡人員情況
蘭州市紅古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報告》(蘭紅)公(司)鑒(法臨)字〔2022〕004號認定:馬海云系鈍性物體作用于頭部及胸腹部致閉合性顱腦損傷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事故原因、性質及類別
(一)直接原因
馬海云違章進入空頂區域噴漿作業,頂板矸石離層垮落,將其砸倒致死。
(二)間接原因
1.現場安全管理松懈。現場作業人員未辨識出事故地點存在的安全風險,未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未發現、處理頂板活矸;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爆破作業過后安全檢查員未進入現場排查隱患;安全管理職責未落實,項目部當班未安排領導帶班下井。
2.技術管理不到位。未嚴格要求作業人員按《井下綜采支架檢修硐室作業規程》的要求施工,現場測量實際空頂距為2.8m;現場僅使用噴漿作為臨時支護,支護方式不可靠、不安全,項目部未根據現場情況及時修改、補充作業規程。
3.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項目部對從業人員相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培訓落實不到位,培訓存在造假行為,致使職工安全意識淡薄,自保互保意識差,風險辨識能力不足,隱患危害程度認識不清。
4.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金河煤礦安全管理部未按要求安排專職安全檢查員,當班僅安排巡檢安全檢查員對作業地點巡檢;金河煤礦技術管理職責未落實,施工現場情況發生變化后未及時督促項目部修改、補充作業規程;金河煤礦對項目部從業人員的培訓管理不到位,未發現培訓造假行為。
(三)事故性質
通過調查取證、現場勘察,并結合《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報告》結論,綜合分析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四、防范措施
(一)嚴格現場管理。嚴格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現場隱患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區;金河煤礦要落實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職責,加強重點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按要求安排專職安全檢查員對重點工程進行盯守;項目部要嚴格執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配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強化技術管理。加大對施工現場巡查力度,及時發現和制止違反規程措施的違章行為,嚴格要求作業人員按照規程措施施工;要根據現場實際科學編制規程措施,根據現場情況及時修改、補充規程措施,選用安全可靠的臨時支護方式。
(三)加強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加大對職工規程措施的學習貫徹、考核力度,確保規程措施入腦入心,切實提高職工危險源辨識能力和自保互保意識,讓安全落實到每一個具體工作環節和崗位;加強對各級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履職盡責能力和責任心;嚴禁安全培訓走過場、走形式,杜絕弄虛作假現象。
(四)落實主體責任,深刻吸取教訓。金河煤礦要立即開展安全風險管控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專項整治,進一步加強支架檢修硐室安全管理工作;窯街煤電集團有限公司要組織相關部門對所屬煤礦立即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嚴格落實蘭州市應急管理局《關于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訓全面開展礦山外包施工隊伍安全管理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重點對各礦發包工程進行隱患大排查,建立隱患風險臺賬,明確安全責任人;進一步提高掘進作業的機械化、智能化水平,同時督促各礦積極開展自查自改工作;認真制作警示教育片,深刻吸取金河煤礦“6·7”事故及近期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通報的典型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