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責任制是企業的基本制度,是依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企業各級領導和各類人員明確規定在安全生產中應負的責任,是企業中最基本的一項安全制度,是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
職工的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1)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作業,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2)精心操作,嚴格執行工藝紀律,做好各項記錄。交接班必須交接安全情況。
(3)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隱患,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如發生事故要正確處理,及時、如實地向上級報告,并保護現場,做好詳細記錄。
(4)按時認真進行巡回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
(5)正確操作,精心維護設備,保持作業環境整潔,搞好文明生產。
(6)上崗必須按規定著裝,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各種防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7)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
(8)有權拒絕違章作業的指令,對他人違章作業加以勸阻和制止。
【法律提示】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條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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