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法律法規,國家礦山安監局組織編制了《煤礦重大隱患調查處理辦法(試行)》,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 電子郵箱:sgdcc@163.com。
2. 通信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北街21號國家礦山安監局事故調查和統計司(郵政編碼:100713,聯系電話:010-64463204),并請在信封上注明“煤礦重大隱患調查處理辦法”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2月25日。
附件:《煤礦重大隱患調查處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國家礦山安監局綜合司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把重大隱患當成事故來對待,把隱患治理挺在事故之前,防范煤礦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事故隱患判定】 煤礦重大隱患判定,依據《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執行。
第三條 【適用范圍】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煤礦重大隱患立案調查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調查主體】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組織調查煤礦重大隱患。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檢查中發現的煤礦重大隱患,由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組織調查;未設駐地監察分局的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調查。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在檢查時發現的煤礦重大隱患和各級政府交辦調查的煤礦重大隱患,按照“誰執法、誰調查”的原則,由煤礦安全監管主體負責組織調查。不屬于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范圍內的重大隱患,應當按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上級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部門負責組織調查的重大隱患。
煤礦辦礦主體和煤礦自查發現的重大隱患,按照分級監管權限報告的,不再啟動調查處理程序。由煤礦辦礦主體組織進行整改。重大隱患整改方案及整改完畢后應及時向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告。
第五條 【現場處置措施】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執法人員發現煤礦重大隱患后,應當依法采取責令撤出作業人員、停產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等現場處理措施。
第六條 【立案審批】 現場執法人員向本單位(或部門)書面報告同意后依法立案調查,由現場執法人員或本單位(或部門)負責人指定人員承辦調查,并依法組織成立重大隱患調查組。
第七條 【調查組組成】 煤礦重大隱患調查處理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由牽頭現場執法的部門派員擔任組長,成員原則上由本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或其他負有煤礦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組成,可以邀請煤礦辦礦主體紀委、工會派員參加。
第八條 【調查組職責】 煤礦重大隱患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重大隱患產生的經過、原因;
(二)認定煤礦及上級公司造成重大隱患的責任;
(三)提出對責任者的行政處罰和其他問責建議;
(四)提出整改措施要求;
(五)提交重大隱患調查處理報告。
現場執法發現的多個重大隱患,可以由一個調查組開展調查,并形成一個調查報告。
第九條 【相關處理規定】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煤礦安全生產領域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對有關責任者提出行政處罰意見,并嚴格按行政處罰程序落實。
對存在重大隱患仍然進行生產建設的,要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對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要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實施關閉。
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重大隱患的煤礦企業,依法進行約談。
對被責令停產停工整頓、仍然從事生產建設活動的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和使用的煤礦,存在超層越界開采、以探代采行為的煤礦,發現重大隱患、不及時整改、仍組織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煤礦,要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現場處理措施中已經實施的相關行政處罰,不再重復實施。
第十條 【責任人移交】 調查組認為應當追究煤礦企業相關責任人員黨紀、政務責任的,要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原監察部、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有關要求,責成煤礦企業依法處理;煤礦企業應當將處理落實情況報牽頭組織調查的部門。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提交調查報告時限】 煤礦重大隱患調查報告應當在重大隱患調查組獲得授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交調查組牽頭組織部門,特殊情況下可延長7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調查報告內容】 煤礦重大隱患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煤礦企業基本情況;
(二)重大隱患情況;
(三)調查經過;
(四)重大隱患產生的經過、原因;
(五)認定造成重大隱患的責任和對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六)整改措施。
第十三條 【調查報告落實】 煤礦重大隱患調查報告報送牽頭組織調查的部門批準同意后,有關單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實施行政處罰和問責。煤礦辦礦主體要認真落實整改措施。
第十四條 【掛牌督辦】 煤礦重大隱患確認后,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煤礦下達重大隱患治理督辦通知書,明確整改要求。
第十五條 【報告落實情況檢查】 煤礦重大隱患調查報告的落實情況,由負責重大隱患掛牌督辦的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進行實地查驗,落實到位方可通過驗收。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要對重大隱患整改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六條 【明確辦礦主體】 本辦法所稱煤礦辦礦主體,是指涉煤中央企業和涉煤省屬、市屬、縣屬企業,及已備案的二級子公司、獨立煤礦企業。
第十七條 【資料歸檔】 煤礦重大隱患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由組織調查的部門歸檔保存。
第十八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