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加強安全管理。對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安全技術管理人員、煤礦“五職”礦長、副總工程師、專門災害防治機構和技術人員數量、學歷和專業經歷等作出具體規定;明確了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確了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煤礦礦長、總工程師的審批事項;規定煤礦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負總責,建設和施工單位必須設置項目管理機構,按要求配齊安全技術管理人員。
二、有效強化安全監管。明確將瓦斯等級、沖擊地壓、煤層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性、露天煤礦滑坡危險性等煤礦災害等級鑒定納入安全檢測、檢驗范圍,實行資質管理;增加了企業新技術新工藝試驗、增加采掘工作面個數、災害等級鑒定結果、煤礦關閉等重要安全事項向監管監察部門的報告義務;規定露天轉井工開采或者井工轉露天開采的煤礦應當履行設計審批程序。
三、將“設計及井巷布置”單設一章。明確了礦井設計的依據和原則;規范設計前災害評估和開拓部署過程中井筒位置、開拓方式、采掘布置、采(盤)區劃分、采掘接續等內容;規定了具有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危險性的礦井,應當分區開拓開采,避免不合理的集中布置生產;完善了煤礦開采深度的要求;增加了薄煤層或長壁充填開采需增加采掘工作面個數時的例外情形。
四、嚴格煤礦地質工作要求和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明確了煤礦必須編制的各類地質報告和圖件;規定了煤礦建設前應當對地質條件進行分析,當地質資料不能滿足要求時,不得進行煤礦設計和建設;煤礦建設和生產期間應當根據地質條件變化及時開展補充勘探;規定了煤礦必須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并編制普查報告,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組織審批,當地質條件發生較大變化時,應當及時修編。
五、健全完善重大災害防治技術體系。優化了人工檢查瓦斯的地點、頻次;新增了火區密閉、啟封的條件、措施和管理要求,規定煤礦企業必須制定采空區永久密閉墻設計施工標準,每道永久密閉墻必須有專門設計和礦領導組織驗收;明確了注氮、注二氧化碳防滅火技術管理要求;新增了煤倉設計、使用、管理要求和應急處置措施;加強了架空乘人裝置技術條件和帶式輸送機火災防治措施;新增了煤礦防治水地面超前區域治理相關要求;要求礦井建立水害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和事故災害緊急情況下及時撤人制度,開采淺埋深煤層或者急傾斜煤層的礦井必須編制防止季節性地表積水或者洪水潰入井下安全措施;借鑒瓦斯防治經驗,按照區域和局部防治的原則,進一步完善了煤礦沖擊地壓防治體系。
六、補充完善露天煤礦有關安全要求。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對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統一協調管理,施工單位不得擅自變更設計內容,建設期間應當建立邊坡監測預警系統、視頻監視系統,采場及排土場邊坡與重要建筑物、構筑物之間應當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要求必須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嚴格外委剝離工程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了滑坡危險性鑒定的相關要求。
七、規范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應用。新增 TBM 掘進安全要求和井下鋰電池動力裝置使用、充電、檢修、遠程連續監測與安全預警要求;規范了綜合機械化單元密實充填采煤(即連采連充)工藝的通風、支巷、支護、瓦斯防治要求;規范了機械式自動隔爆裝置的使用要求;明確了潛水泵排水系統和正常排水系統的安裝使用要求;完善了數碼電子雷管安全使用要求;明確了對于實現集中監控、視頻監視的泵房、通風機房等可不設專人值班;增加了井下視頻監視的設置地點和功能要求;增加了露天煤礦無人駕駛作業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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